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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科技创新成果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科技创新成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路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增强公路工程建设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公路工程施工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推进公路交通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成果,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与养护实践中产生或研发并经一年以上实践检验的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的科技创新成果。
第三条 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负责的原则,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评选鉴定、技术评价并作出评审意见。
第四条 科技创新成果每半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负责公路建设行业内的科技创新成果管理,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科技创新成果涵盖公路工程建设、养护等公路交通建设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报评审:
(一)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节能减排、劳动安全技术以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等),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推广、采用、集成已有的先进技术成果,对解决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做出创造性的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已投入运营或批量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评审的科技创新成果,应向专家委员会报送如下材料:
(一)由申报单位填写《科技创新成果评审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二份;
(二)该项成果的课题研究报告(附带:电子版)和结题总结报告;
(三)全套评审技术文件,包含下列材料:
1.项目科技合同或科研开发计划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
2.科技创新成果课题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总体情况介绍、关键技术领域的国内外现状、研究课题及子项技术报告等相关材料(其中申报设备开发类科技成果,还需提供设备质量标准、试验报告、使用说明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标准化审查报告);
3.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4.用户使用报告;
5.具有法定信息检索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
第四章 评审方式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组织和主持科技创新成果评审,负责从行业内抽取或聘请7至9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申报成果单位不得作为评委),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鉴定评审;实行票决制,须获得三分之二(含)以上评委通过票方能有效,并形成评价意见。评审工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完成。
第九条 评审专家对被评审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技术评价,并对形成的评审意见负责。评审专家有保守被评审项目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十条 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函审的形式,对科技创新成果作出书面评价。必要时,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答辩,方能作出评价。
采取函审形式的,函审专家将评审的书面意见函送组织评审单位汇总,形成评审结论,连同各函审专家的评审意见一并函送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评审主要内容及结论意见:
(一)是否完成项目合同或科研开发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完整、统一,并符合相关规定;
(三)成果的主要创新内容及先进性和成熟程度评价;
(四)投产、推广应用范围与价值;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与建议(实质性的具体技术问题和意见)。评审专家的不同意见在评审结论中应有明确记载。
第十二条 对评审通过的科技创新成果,在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科技创新成果,由专家委员会统一编号、颁发科技创新成果鉴定证书(格式见附表3),拟文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未通过评审的科技创新成果,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对通过评审的科技创新成果,适时组织生产、推广使用,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成果的评审技术文件,由成果主要完成单位立卷归档、保管使用。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将采集有关科研成果内容在公路建设行业内发布推广。
第十六条 通过评审的科技创新成果如发现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撤消鉴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